2014年11月20日 星期四

這要算誰的-工會幹部因參加工會活動受傷,是否算職災??


工會,這一個名詞,我想大家應該不陌生,尤其是前幾年通過了新勞動三法,讓工會相關規範更加的透明,工會可以籍由團體協約與雇主協商,我有參加過幾場,有些工會甚至是可以要求調閱當年度財報,視公司獲利程度,提出勞工加薪的訴求,可見工會的概念,慢慢的在我們國家擴散開來。

今天分享的這個主題,其實也是我去年處理過的一個案件,說實話,目前國內工會的效能不算是很好,除了勞工對工會並沒有整體的概念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雇主的敵視態度,好像工會就是毒蛇猛獸一樣,所以想當然爾,對於工會的幹部也不會那麼的好臉色啦,所以如果各位看倌的公司有工會組織的話,然後您又非常的幸運是人資部門的話^^,那麼請將今天的內容好好的吸收起來,以備不時之需喔!

案例:

志程是某間製造公司的業務主管,個性活潑,平日又對相關勞動法令多有涉略,深得公司員工的喜愛,所以在今年當選為工會理事,某日因參加全國總工會所舉辦的研習營,於通勤過程中被計程車撞傷,導致背部受傷無法工作,志程想是在通勤途中受傷,因為認為自已可以向公司申請職災?但人資部協理認為此活動並非與其業務相關,雙方爭執不上,於是申請勞工局(現在的勞動局)調解。

問題分析:

法令對於工會幹部的保護:

工會法第36條第1項: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公假?好巧,有看過昨天文章的各位,公假給什麼薪?全薪喔,但有一個問題,什麼叫一定時數?


一定時數之範圍:

工會法第36條第2項: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或監事得於每月50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工會法第36條第3項: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之約定者,得與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所以籍由這幾項規定,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工會幹部參與工會事務是受保障的,雇主不得拒絕或加以阻繞。


公假期間受傷,是否算是職災?

勞安法第2條第5項:

職業災害: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之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所以如果工會幹部處理會務的場所是由雇主所提供的,因為雇主之管理不善、提供之設施有瑕疵所致之事故,是可以被認定為職業災害的。


台灣省政府74年10月21日致臺閔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74府社5字第91418號函:

工會幹部執行工會會務對於工會而言,雖為『公』,但對於雇主而言,則不能視為職務。如發生事故時,除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普通事故保險給付外,其與職業災害給付之差額,理應由所屬工會予以道義上之補救,以免與勞保相關規定混淆。


所以志程的傷勢是否屬於職災,有以下二個判斷依據:

1 其參加活動並非由雇主指定,且該活動與事業單位無關。

2 會務場所並非由雇主所提供。


便可以判別出志程的傷並非職業災害,我當時也是以此為由將志程的申請駁回。

但如果會務的場所由公司所提供,是否就算是職災?

除非勞工發生事故之原因並非導因於雇主管理不善或設施瑕疵者,就不能算是職災。


結語:

工會會務其實並算是工作的內容,所謂的公假是因為保障工會幹部有時間去推動會務,造福勞工大眾,所以條文中的公假,並不等同於以處理公務而暫離開工作場所的公假,這個概念應該要知道。其實這種案子這幾年有增加的趨勢,也因為議題敏感,常常會成為引爆點,看倌們應該要小心判斷,以免徒生問題,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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