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1日 星期五

是福利也是責任-去參加福委會的活動出意外是否是職災?


我還記得去年我的客戶,公司員工600多人,連同家屬總共800多人在辦員工旅遊,我去機場送行時,看到滿山滿谷的人,真的很嚇人,那時董事長與家人是分開搭不同的班機,因為董事長怕有意外的話,至少公司還有人在管理,不致於亂了方寸。今天想以此做開題,的確,現在每一家公司都會有部門專門在辦員工活動,如果看倌是的話,那我只能說辛苦了,因為這通常都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可也就是因為如此,相關的權利義務關係也讓要各位知道。

還記得幾年前我也遇過相類似的案子,是公司辦的一個學習成長營,在裡面三天兩夜,包含後吃、喝、玩、樂、團體學習,但在回程時發生意外,導致員工受傷,因而發生職災之爭議,雇主認為活動為福利,且沒有強制性(老闆都是這麼說的),為何視為職災???到底是不是呢?我們來看看吧!



法源依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0條:


被保險人經雇主指派參加進修訓練、技能檢定、技能競賽、慶典活動、體育活動或其他活動,由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致活動完畢返回日常居、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因雇主指派之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以勞保局的標準來看,上述活動皆與雇主的命令有關,所以只要是雇主要求的,當然視為職業傷害,但這也讓我想起了職業災害的第二個要件:直接、間接去執行雇主的命令,剛好與上述的規定不謀而合。


所以通常在勞資爭議調解現場,我都會請雇主舉證,去證明此項活動不是他命令的??請大家也別忘了雇主不止是負責人而已喔,請看下列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項:

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看倌們如果是人資的話,congratulation,您中獎了 ^^,但以小弟的實務經驗,十件舉證有九件半不會過,因為公司方很難說明這是非強制性的要求,就算是有書面的資料,也是很難脫鈎的。


而如果是員工旅遊的話,如果要說明的更清楚,其實勞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有另一項的規定: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5條: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之瑕疵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6月28日台(77)勞安三字第10704號函:


勞工參加職工福利委員會所舉辦對之旅遊活動,於途中發生事故,如該項活動非受雇主之命而參加者,不屬職業災害。


這個函釋我到現在還在一直思考其實質意義,因為就算不是雇主本人所要求,但職福會的幹部難道辦活動都不用經過公司同意??如何去證明此活動非雇主之命令?指派?實務上其實很難去判別。


結語:


除非書面資料上註明給員工選擇去還是不去的選項,這是我目前可以想到的,不知各位看倌們有沒有什麼意見及想法,可以提出來討論一下,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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