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我們來看看這位工會理事長的邏輯,到底是有沒有問題?


這是我前天接到的一封Line簡訊,我看了其實有很多疑點,所以今天拿這個案例出來跟大家討論一下,其實很多工會未必了解勞動法令的內容,如果真的把所有勞動條件攤開來看,就會如同孫友聯大哥所說,都未必會合法,但我還是要提醒大家,合理的勞動條件與合法的勞動條件,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就是要有正確的觀念,今天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一、早上0900~下午1700,中間休息1.5小時:

這個工作時數每日是6.5小時,加上一日午休值班1小時,一週工作時數等於33.5小時,這與目前單週42小時很明顯的有一段不小的差距,這在法律的定義來說…就是優於勞基法,但可以用交換的方式來計算嗎?

二、晚上辦活動要求員工參加就是一種加班行為:

只要勞動契約上有記載清楚上班的時段,那就代表工會同意員工工作的時數就是6.5小時,所以如果晚上要求員工要加班的話,那還是老話一句,需要員工的同意才可以,因此工會理事長的概念開始有了偏差。

三、勞動條件是否得以用「抵銷」的概念?

不是不行,但有兩個條件,條件如下:

1 . 勞資會議經勞工同意,且記載於書面
2 . 勞工的工作時數是約定勞基法的8小時

這也就是說如果員工事先約定一日工作8小時的話,那麼短少的1.5小時,也要由雙方議定來安排如何抵銷,這可不是理事長一句話就可以這麼安排,這一點非常的重要,理事長,你錯的離譜喔!

四、加班費只有100元,且還列入考績,擺明知法犯法:

加班費怎麼計算應該不用我再說了吧,怎麼可能統一都是100元時薪,這就有短發加班費的問題,先是逼迫員工加班、再來苛扣加班費,隨便一條就可以被裁罰了。

加班與配合度到底有什麼樣的關係,這是一個既落後又不公平的標準,這麼做真的會促進員工的工作效率嗎?該好好想一想了吧!

結語:

我常說一句話,不要披著勞工的皮,喊著口號,但私底下都幹一些骯髒事,我們如果只會把勞工政策當做收保費、選民服務的工具,最後身受其害的一定是我們自己,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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