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 星期三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賣車賣到一個月只剩1625元,這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大家早上好,今天是星期二,連假的最後一天,我這四天一直在練習朋友Xdite發明的16宮格讀書法,這的確大大的提升了我看書以及記憶的能力,這幾天真的讓我練習到欲罷不能,照我現在的這個練習速度,一個月50本書應該不是問題,但其實我還有別的想法與做法,我竟然想把這個用在我接下來的課程與勞動法令上,呵呵呵,每練習一次,腦子就被重整一次,再讓我練習個兩個星期,到時跟大家分享我的心得!

今天的這個案例是一位網友傳訊息給我,我看了上網一看,才發現有這種荒唐的案例發生,我沒有接觸過汽車業務相關的案例,正好藉這個案例,來看看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案件內容:


案件內容

新竹一間汽車業務員日前工去水果日報投訴,說三月份因為未售出車輛,薪資東扣西扣,實質所得只剩1625元,目前新竹市勞動局己介入調查,總公司說這是各個銷售據點所制訂的行為,公司並不知情,全案調查中。

一、最低基本工資不是看的到,而是要領的到:

前一陣子去南部授課,很多學生都拿他們公司的文件給我看,不看還好,一看差點昏倒,有太多的企業都把基本工資當做宣示性的工具,怎麼說呢?對勞動主管機關或法律的概念而言,只要契約上載明員工一個月薪資多少,企業就要負責把這個薪資給付給員工,我看見很多合約及薪資單上的數字根本是差距甚大,用這一個案例來提醒企業主,薪資給付是主管機關的最低底限,有些勞檢員就是從這個開始檢查,因此不要以為合約上的數字符合最低基本工資即可,重點是員工每個月領多少才是關鍵。

二、工資計算只有不計薪的概念,只要是『扣薪』就是違法:

我多次提及這個概念,任何薪資項目減項的發生,都會應對於一定的原因,以此張薪資單上面,我看到合理的項目有:

. 勞保費、健保費自付額
. 健康檢查費用(新進員工法無明文,勞資雙方協議)
. 事假不計薪、生理假半薪

只有不計薪和代扣保費、或代扣其他費用才是合法的,其餘只要是用『扣』這個字,基本上不用多說,一定是100%的違法,所以各位看倌回頭去看一下貴公司的勞動契約、員工管理相關辦法中,是否還是有『扣薪』這種字眼,建議趕快調整,否則勞檢上門,一定會被裁罰。

三、底薪 +  (低) 績效獎金 = 合理安全的制度:

我以前曾在某房仲集團服務過,我做過業務相關的工作,因此我知道在房地產的行業中,記算薪資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零底薪高獎金

這是我們俗稱的高專,我之前有認識幾位前輩,他們是沒有薪水的,但如果賣一個出個物件,通常是抽實際成交價格的30%~40%,一間房子如果是2000萬,各位可以去想他可以賺多少,通常這是一開張就可以吃半年,但這種工作通常是要已經很有經驗的業務人員才有辦法,一般都會在加盟店才會有。

有底薪低獎金

另一種通常就是在直營店才會有,舉凡比較大的房仲品牌都是用這種方式,以業務來論,每一個人都是基本工資,但如果案件成交的話,扣除公司的必要支出,才會有獎金到員工的口袋,舉我一位房仲集團的學姐,她曾經成交一件2億的案件,但最後獎金只有50萬,這獎金跟前面的相比一看就知道差距。

個人覺得第二種方案其實是比較合理且保險的方式,今天不論這員工的素質為何,重點在於員工是企業同意僱用,因此企業也當然有責任協助員工有業績,貿然用扣薪的方式,也許企業是立意良善,但我想勞動主管機關絕對不會這麼想的,這間企業鐵定會被裁罰,只是會被裁罰多少的問題。

四、給這位小姐的建議:

我只能說從薪資單據上面來看,一個月請四天事假,這位小姐您有沒有清楚汽車銷售這份工作的特殊性,我以前在房仲業的時候,其實假日根本是不會休息的,因為大多數的人都是假日出來看房子,我想汽車銷售業也是如此,所以有空投訴,不如想想未來的出路在哪?

結語:

這一個個案其實非常的離譜,我只能說企業都會有一個錯誤的邏輯,那就是一定要先獲利才可以照顧員工,但這是真的嗎?強如Google也曾歷經裁員、減薪的階段,但他們以員工為本的那個文化從沒有變過,我們的企業是否該想想,如此的苛扣員工到最後受損的會是誰?與各位分享這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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